财 政 司 司 长 於2013 年 2 月 22 日 宣 布 , 政 府 将 修 订 《 印 花 税 条 例 》 , 调 高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税 率 及 推 前 向 非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徵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 由 向 售 卖 转 易 契 徵 收 改 为 向 买 卖 协 议 徵 收 。任 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名 义,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 除 非 该 住 宅 物 业 是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取 得 而 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取 得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其 他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 和 非 住 宅 物 业 , 均 须 按 新 的 税 率 徵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之 前 的 交 易 , 则 按 原 有 的 印 花 税 机 制 处 理。


常见问题
问 (1)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须 以 新 税 率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
答 (1) : 除 非 获 豁 免 或 另 有 规 定 , 任 何 於 2013 年 2 月23日 或 以 后 签 立 , 以 购 买 住 宅 或 非 住 宅 物 业 的 买 卖 协 议 , 均 须 以 新 税 率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 新 税 率 亦 适 用 於 在 该 日 或 以 后 所 签 立 的 售 卖 转 易 契 ( 除 非 有 关 交 易 的 买 卖 协 议 於 2013 年 2 月23日 之 前 已 签 立 ) 。
 
然 而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不 适 用 於 在 签 立 买卖 协 议 或 售 卖 转 易 契 , 购 买 住 宅 物 业 时 , 买 方或 承 让 方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们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 以 及 没 有 在 香 港 拥 有 任 何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在 此 情 况 下 , 旧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税 率 将 适 用 。 另 见 以 下 第 12 题 。

问 (2)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后 购入 一 个 非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2) : 除 非 获 豁 免 或 另 有 规 定〔另 见 以 下 第12题〕,「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适 用 於 购 买 所 有 非 住 宅 物 业 。

问 (3) :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新 税 率 为 多 少 ?
答 (3) :
物 业 售 价 或 价 值〔以 较 高 者 为准〕 新 税 率
2,000,000 元 或 以 内 1.50%
2,000,001 元 至 3,000,000 元 3.00%
3,000,001元 至 4,000,000 元 4.50%
4,000,001 元 至 6,000,000 元 6.00%
6,000,001 元 至 20,000,000 元 7.50%
20,000,001 元 或 以 上 8.50%

〔超 过 每 一 税 阶 界 限 而 须 用 较 高 税 率 计 税 时 , 可 用 「 特 别 宽 减 」 的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 从 价 印 花 税」。 详 细 的 新 税 率 表 , 另 见 以 下 第 34 题 〕。


问 (4) : 由 买 方 还 是 卖 方 以 新 税 率 支 付 「 从 价 印 花 税 」 ?
答 (4) : 与 现 有 的 机 制 相 同 , 买 卖 双 方 须 共 同 及 个 别 负 上 以 新 税 率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法 律 责 任 。 换言 之 , 不 论 买 卖 双 方 是 否 另 订 不 同 的 协 议 , 在 法 律 上 , 买 卖 双 方 有 相 同 的 责 任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

问 (5) : 对 住 宅 物 业 的 卖 方 , 有 甚 么 建 议 ?
答 (5) :

住 宅 物 业 卖 方 应 清 楚 知 悉 如 买 卖 协 议 / 或 售 卖 转 易 契 少 付 「 从 价 印 花 税 」 , 文 件 的 所 有 签 立 人 须 共 同 及 个 别 负 上 缴 纳 少 付 的 印 花 税 及 有 关 罚 款 的 法 律 责 任 。 因 此 , 当 签 立 人 声 称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不 适 用 於 该 交 易 文 书 时 , 卖 方 应 明 白 如 买 方 最 终 不 符 合 可 以 以 较 低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税 率 缴 税 的 条 件 , 他 有 可 能 被 追 收 少 付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及 有 关 罚 款 。


 
问 (6) : 如 何 界 定 是 否 拥 有 住 宅 物 业 ?
答 (6) :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而 言 , 如 一 个 人 拥 有 某 住 宅 物 业 的 实 益 权 益 , 或 占 有 该 物 业 的 任 何 份 额 的 业 权 , 他 会 被 视 为 拥 有 该 住 宅 物 业 。 因 此 , 即 使 物 业 是 以 受 托 人 名 义 注 册 , 他 会 被 视为 拥 有 该 住 宅 物 业 。 如 果 他 与 其 他 人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或 他 是 该 物 业 的 分 权 拥 有 人 , 占 有 该 物 业 的 任 何 份 额 的 业 权 , 他 亦 会 被 视 为 拥 有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如 某 人 签 立 一 份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购 入 物 业 时 , 亦 会 被 视 为 拥 有 该 物 业 的 实 益 权 益 。

问 (7) : 如 何 显 示 买 方 没 有 拥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答 (7) : 当 提 交 购 买 住 宅 物 业 的 买 卖 协 议 / 售 卖 转 易 契 予 印 花 税 署 申 请 加 盖 印 花 时 , 如 声 称 「 从 价 印 花税 」 新 税 率 不 适 用 , 买 方 须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声 明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拥 有 任 何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印 花 税 署 会 核 实 有 关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包 括 查 阅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纪 录 。

问 (8) : 对 在 2013 年 2 月23日 前 已 签 订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但 在该 日 后 才 签 署 买 卖 协 议 购 入 物 业 的 人 士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8) : 就 印 花 税 而 言,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是 一 份 「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 对 於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前 已 订 立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购 入 物 业 的 人 士 , 会 被 视 为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前 已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 因 此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并 不 适 用 於 购 买 该 物 业。

问 (9) : 如 何 判 断 某 人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答 (9) : 与 「 买 家 印 花 税 」 的 条 件 相 同 ,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而 言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主 要 包 括 持 有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的 人 士 〔 按《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第 177 章 〕 的 定 义 〕, 亦 包 括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第 177A 章〕 第 25(e) 条 无 须 申 请 发 给 或 换 领 身 分 证 的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或 体 弱 的 人 , 而 该 等 人 士 如 申 请 发 给 或 换 领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 便 有 权 获 发 该 证 。

问 (10) : 所 有 股 东 和 董 事 均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有 限 公司 , 在 2013 年 2 月 23日 或 以 后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10) : 如 有 限 公 司 〔不 论 其 股 东 和 董 事 的 居 民 身 分 〕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住 宅 或 非 住 宅 物 业 , 除 非 有 关 交 易 获 豁 免 , 否 则 , 须 缴 纳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

问 (11) : 一 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信 托 受 托 人 身 分 为 另 一 位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是 否 须 缴 纳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答 (11) : 如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他 在 购 买 住 宅 物 业 时 ,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为 理 由 , 声 称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不 适 用 於 购 买 该 住 宅 物 业 , 他 必 须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 因 此 , 以 信 托 受托 人 身 分 替 另 一 人 士 签 署 买 卖 协 议 , 须 缴 纳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问 (12) : 在 甚 么 情 况 下 ,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不 适 用 ?
答 (12) : 我 们 建 议 〔有 待 有 关 法 例 的 通 过〕,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不 适 用 於 下 列 情 况 :
(i) 买 方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而 他 在 购 买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及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ii) 由 多 於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分 权 拥 有 人 或 联 权 拥 有 人 方 式 共 同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而 他 们 在 购 买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各 人 均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及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iii) 由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与 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近 亲 〔即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或 姊 妹〕 以 分 权 拥 有 人 或 联 权 拥 有 人 方 式 共 同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他 们 在 购 买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各 人 均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及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iv) 近 亲 之 间 买 卖 或 转 让 住 宅 物 业 , 不 论 他 们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在 购 买 或 转 让 该 物 业 时 , 是 否 在 香 港 拥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在 上 述 情 况 , 「 从 价 印 花 税 」旧 的 税 率 适 用 〕;
(v) 提 名 一 名 在 香 港 拥 有 住 宅 物 业 的 近亲〔不 论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签 立 转 易 契 〔在 上 述 情况 , 「从 价 印 花 税 」 旧 的 税 率 适 用 〕。 如 该 名 近 亲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则 无 须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vi) 购 买 人 购 买 住 宅 物 业 或 非 住 宅 物 业 是 由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的 , 该 等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包 括 不 论 是 否 属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取 得 的 止 赎 令 ;
(vii) 属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 或 该 承 按 人 委 任 的 接 管 人 , 透 过 不 同 方 式 取 得 已 承 按 的 住 宅 物 业 或 非 住 宅 物 业 ;
(viii) 根 据 遗 嘱 或 无 遗 嘱 法 的 规 定 , 将 物 业 转 让 给 已 故 人 士 的 遗 产 受 益 人 ;
(ix)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之 间 进 行 的 物 业 买 卖 或 转 让 ;
(x) 把 物 业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政 府 ;
(xi) 购 买 住 宅 物 业 或 非 住 宅 物 业 〔 包 括 空 地 〕 作 为 重 建 之 用 〔 见 以 下 第 26 题 〕 ;
(xii) 因 根 据 《 收 回 土 地 条 例 》 〔 第 124 章 〕 而 被 收 回 、 或 因 市 区 重 建 局 重 建 项 目 或 土 地 审 裁 处 根 据 《土 地 〔 为 重 新 发 展 而 强 制 售 卖〕条 例 》〔第 545 章 〕 作 出 售 卖 令 被 收 购 旧 物 业 , 而 购 入 有 关的 住 宅 物 业 或 非 住 宅 物 业; 及
(xiii) 《 税 务 条 例 》 〔第 112 章〕 第 88 条 认 可 的 慈 善 机构 接 受 馈 赠 的 住 宅 物 业 。

问 (13)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20 13 年 2 月 1 日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他 在 购 买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已 在 香 港 拥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13) : 由 於 新 措 施 只 针 对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后 的 物 业 交 易 , 因 此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并 不 适 用 。 「 从 价 印 花 税 」 会 按 旧 的 税 率 徵 收 。

问 (14)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与 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共 同 购 买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他 们 在 香 港 均 没 有 拥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14) : 「 从 价 印 花 税」 新 税 率 并 不 适 用 。

问 (15)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香 港 没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 他 与 他 的 配 偶 〔 他 的 配 偶 在 香 港 已 拥 有 一 住 宅 物 业 〕 共 同 购 买 另 一 住 宅 物 业 。 是 否 只 须 就 该 另 一 住 宅 物 业 一 半 的 价 值 缴 纳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答 (15) : 如 住 宅 物 业 是 由 多 於 一 名 人 士 共 同 购 入 , 而 其 中 一 人 在 购 入 该 住 宅 物 业 时 , 已 在 香 港 拥 有 另 一住 宅 物 业 , 则 不 论 各 人 所 占 物 业 业 权 的 多 寡 , 均须 就 该 物 业 的 全 部 购 入 价 或 总 价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缴 付 新 税 率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 就 这 类 情 况 , 联 权 拥 有 人 之 间 是 否 近 亲 没 有 分 别 。

问 (16)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购 买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在 2013 年 2 月23 日 , 他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在 2013 年 3 月 23 日 签 立 的 买 卖 协 议 , 加 入 他 配 偶 〔 他 的 配 偶 在 香 港 已 拥 有 一 住 宅 物 业 〕 的 姓 名 , 成 为 其 中 一 位 联 权 拥 有 人 。 「 从 价 印 花 税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16) : 上 述 物 业 交 易 须 先 按 旧 税 率 , 就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就 买 卖 协 议 )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 当 加 入 其 配 偶 的 姓 名 时, 须 就 买 卖 协 议 徵 收 另 一 笔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 款 额 是 按 本 身 的 代 价 或 物 业 价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 但 减 去 一 半 印 花 税 , 即 该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占 的 业 权 , 按 旧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税 率 计 算 。

问 (17) : 如 当 加 入 该 名 配 偶 的 姓 名 时 , 她 在 香 港 没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问 题 (16) 的 答 案 是 否 有 分 别 ?
答 (17) : 在 上 述 情 况 , 加 入 配 偶 姓 名 可 豁 免 所 有 「 从 价 印 花 税 」 。

问 (18) : 甲 先 生 在 香 港 已 拥 有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在 2013 年 3 月 1 日 , 他 承 继 了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18) :

在 上 述 情 况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不 适 用 。 从 离 世 者 遗 产 中 根 据 遗 嘱 或 无 遗 嘱 继 承 法 继 承 或 根 据 生 存 者 取 得 权 取 得 物 业〔 住 宅 或 非 住宅 物 业 〕,无 须 缴 纳 印 花 税 。


问 (19) : 乙 先 生 由 一 位 已 故 人 士 承 继 了 位 於 香 港 的 住 宅 物 业 X , 他 现 打 算 购 入 另 一 住 宅 物 业 Y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19) :

由 於 在 购 买 物 业 Y 时 , 乙 先 生 已 拥 有 另 一 个 住 宅 物 业〔即 物 业 X〕, 所 以「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将 适 用 於 购 买 住 宅 物 业 Y 的 买 卖 协 议 / 转 易 契 , 这 与 乙先 生 以 何 种 方 式 取 得 物 业 X 无 关 。


问 (20) : 在 2013 年 3 月 1 日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首 物 业 〕 , 在 交 易 完 成 前 , 他 签 署 另 一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另 一 住 宅 物 业〔 次 物 业 〕 。 他 没 有 拥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从 价 印 花 税」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20) : 由 於 该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购 入 首 物 业 时 , 没 有 在 香 港 拥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 所 以 用 作 购 买 首 物 业 的 买 卖 协 议 会 按 旧 税 率 , 徵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 但 由 於 该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购 入 次 物 业 时 , 已 拥 有 首 物 业 , 所 以 用 作 购 买 次 物 业 的 买 卖 协 议 , 须 以 新 税 率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 当 某 人 签 立 一 份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购 入 物 业 时 , 会 被 视 为 拥 有 该 物 业 的 实 益 权 益 。

问 (21) : 丙 先 生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在 2013 年 2 月 1 日 签 立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在 2013年 2 月 23 日 所 签 立 的 正 式 买 卖 协 议 内 加 入 丁 女 士 的 名 字 。 丁 女 士 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她 与 丙 先 生 并 非 近 亲 。 以 上 交 易 是 否 须 以 新 税 率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
答 (21) : 在 上 述 例 子 , 当 丁 女 士 签 署 买 卖 协 议 时 , 她 会 被 视 为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后 从 丙 先 生 购 入 部 分 业 权 。 由 於 丁 女 士 并 非 丙 先 生 的 近 亲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将 适 用 於 转 让 物 业 的 买 卖 协 议 。 除 其 他 可 能 适 用 的 印 花 税 〔例 如 「 买 家 印 花 税 」〕 外 ,正 式 买 卖 协 议 会, 以 新 税 率 徵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 款 额 是 按 本 身 的 代 价 或 物 业 价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 但 减 去 一 半 印 花 税 , 即 丙 先 生 所 占 的 业 权 。

问 (22) : 戊 先 生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除 了 在 香 港 拥 有 一 个 非 住 宅 物 业 外 , 没 有 其 他 物 业 。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 他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22) : 如 戊 先 生 在 购 入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及 他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并 不 适 用 。 他 拥 有 的 非 住 宅 物 业 不 会 影 响 是 否 须 以 新 税 率 徵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

问 (23) : 己 先 生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在 澳 门 拥 有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但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任 何 物 业 。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 他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23) : 就 以 新 税 率 徵 收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而 言 , 香 港 以 外 的 住 宅 物 业 是 不 相 关 的 。 如 己 先 生 在 购 入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及 在 香 港 没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并 不 适 用 。

问 (24) : 转 换 住 宅 物 业 是 否 可 获 宽 减?
答 (24) : 一 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A 的 同 时 , 打 算 出 售 另 一 住 宅 物 业 B〔 他 唯 一 的 另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 首 先 须 以 新 税 率 缴 付 「 从 价 印 花 税 」 , 但 如 他 可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证 实 物 业 B 在 他 签 署 买 卖 协 议 购 入 物 业 A 的 6 个 月 内 售 出 。 他 可 以 申 请 退 还 部 分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相 当 於 按 旧 的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与 已 缴 付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差 额 〕 。 此 外 , 在 申 请 退 款 时 ,必 须 已 完 成 有关 出 售 物 业 B 的 交 易 。 退 款 的 申 请 的 一 般 期 限 为 文 书 签 立 日 期 的 两 年 内 〔 在 这 例 子 , 即 购 买 物 业 A 的 买 卖 协 议 〕 。有 关 宽 免 主 要 是 适 用 於 转 换 居 所。

问 (25) : 对 在 购 买 新 住 宅 物 业 时 , 已 出 售 其 原 有 所 拥 有 的 住 宅 物 业 的 人 士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是 否 适 用 ?
答 (25) : 就 印 花 税 而 言 ,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是 一 份 「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 对 於 已 订 立 买 卖 协 议 出 售 住 宅 物 业 的 人 士 , 会 被 视 为 已 处 置 有 关 物 业 。 假 如 该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购 买 新 住 宅 物 业 时 已 签 订 买 卖 协 议 出 售 所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他 只 须 按 旧 税 率 缴 付 「 从 价 印 花 税 」 。 但 如 果 当 中 任 何 的 交 易 未 能 完 成〔即 被 取 消 、 废 止 或 撤 销 或 在 其 他 方 式 下 未 予 履 行 〕 , 他 会 被 追 回 反 映 新 旧 税 率 的 印 花 税 差 额 。

问 (26) : 一 个 人 收 购 物 业 作 重 建 用 途 , 是 否 可 享 有 宽 免 ?
答 (26) : 有 待 有 关 法 例 的 通 过 , 我 们 建 议 在 「 买 家 印 花 税 」 下 , 给 予 购 买 住 宅 物 业 作 为 重 建 的 宽 免 , 同 样 适 用 於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税 制 下 , 涵 盖 购 买 住 宅 和 非 住 宅 物 业 作 为 重 建 的 情 况 。 部 分 印 花 税 〔 相 当 於 按 旧 的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与 已 缴 付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差 额 〕 可 获 退 还 。

问 (27) :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花 税 」 须 於 何 时 缴 交 ?
答 (27) : 有 待 有 关 法 例 的 通 过 ,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售 卖 转 易 契 , 须 在 买 卖 协 议 / 转 易 契 签 立 日 期 后 30 天 内 加 盖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印 花 。

问 (28) :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的 过 渡 期 安 排 为 何 ?
答 (28) : 在 建 议 的 法 例 通 过 前 , 所 有 须 徵 收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文 书 须 按 旧 税 率 加 盖 印 花 , 少 缴 付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即 新 旧 税 率 所 计 算 出 的 差 额 〕须 在 修 订 条 例  宪 之 后 的30 天 内 缴 交 。

问 (29) : 非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的 过 渡 期 安 排 为 何 ?
答 (29) : 在 建 议 的 法 例 通 过 前 , 会 先 按 旧 税 率 在 转 易 契 签 立 日 期 后 的 30 天 内 , 就 转 易 契 徵 收 印 花 税 。 少 缴 付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即 新 旧 税 率 所 计 算 出 的 差 额〕 须 在 修 订 条 例  宪 之 后 的 30 天 内 缴 交 。
 
如 转 易 契 已 加 盖 了 适 当 的 印 花 , 则 有 关 紧 接 转 易 契 前 所 签 立 的 买 卖 协 议 只 须 缴 纳 100 元 印 花 税 。如 签 立 其 他 紧 接 的 买 卖 协 议 , 但 没 有 因 此 而 签 立 转 易 契 〔例 如 确 认 人 个 案 〕 , 须 在 修 订 条 例  宪 之 后 的 30 天 内 , 就 其 他 所 有 的 买 卖 协 议 , 缴 纳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问 (30) : 如 在 缴 纳 了 「 从 价 印 花 税 」 后 取 消 了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 可 否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答 (30) : 与 现 有 的 机 制 相 同 , 如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 废 止 或 撤 销 或 在 其 他 方 式 下 未 予 履 行〔 非 因 进 一 步 转 售 , 例 如 「 摸 货 」 或 提 名 另 一 买 家 〕 , 买 方 可 於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后 2 年 内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

问 (31)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香 港 没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 在 同 一 日 , 他 签 署 多 份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多 个 住 宅 物 业 。 那 宗 交 易 可 按 旧 税 率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 而 那 些 交 易 须 按 新 税 率 缴 纳 ?
答 (31) : 最 先 签 立 的 买 卖 协 议 会 按 旧 税 率 , 徵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而 其 他 买 卖 协 议 则 会 按 新 税 率 徵 税 。 该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须 就 每 一 份 声 称 可 获 豁 免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买 卖 协 议 ,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声 明 他 在 购 买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是 否 在 香 港 拥 有 其 他 住 宅 物 业 。

问 (32) :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香 港 没 有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 他 签 署 一 份 买 卖 协 议 , 同 时 购 入 多 个 住 宅 物 业 单 位 。 那 一 个 物 业 单 位 可 按 旧 税 率 缴 纳 「 从 价 印 花 税 」而 那 些 住 宅 物 业 须 按 新 税 率 缴 纳 ?
答 (32) : 印 花 税 是 以 文 书 为 基 础 来 徵 收 , 由 於 只 有 一 份 买卖 协 议 , 所 有 在 合 约 内 的 物 业 单 位 均 可 按 旧 税 率 , 缴 纳 印 花 税 。 事 实 上 , 在 买 卖 协 议 内 的 所 有 物 业 单 位 会 被 视 为 单 一 的 「 住 宅 物 业 」 。

问 (33) : 假 如 在 修 订 条 例 通 过 后 , 物 业 价 格 下 跌 , 买 家 是 否 可 以 根 据 较 低 的 市 值 缴 纳 以 新 税 率 计 算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或 如 有 关 文 书 是 根 据 旧 税 率 计 算 , 是 否 可 以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付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
答 (33) : 不 可 以 。 印 花 税 是 根 据 文 书 上 所 订 明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签 立 文 书 时 物 业 的 价 值 来 计 算 。 印 花 税 不 会 受 日 后 物 业 价 格 转 变 所 影 响 , 不 论 是 上 升 或 下 跌 。

问 (34) :

「 从 价 印 花 税 」 新 税 率 〔 包 括 特 别 宽 减 〕 的 税 率 为 多 少 ?

答 (34) :

详 细 的 「 从 价 印 花 税 」新 税 率 表 如 下 :

物 业 售 价 或 价 值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新 税 率 新 税 率
2,000,000 元 或 以 内 1.50%
2,000,001 元 至 2,176,470 元 30,000 元 + 超 出 2,000,000元 的 款 额 的 20%
2,176,471 元 至 3,000,000 元 3.00%
3,000,001 元 至 3,290,330 元 90,000元 + 超 出 3,000,000 元 的 款 额 的 20%
3,290,331 元 至 4,000,000 元 4.50%
4,000,001 元 至 4,428,580 元 180,000元 + 超 出 4,000,000 元 的 款 额 的 20%
4,428,581 元 至 6,000,000 元 6.00%
6,000,001 元 至 6 ,720,000 元 360,000元 + 超 出 6,000,000 元 的 款 额 的 20%
6,720,001 元 至 20,000,000 元 7.50%
20,000,001元 至 21,739,130 元 1,500,000元 + 超 出 20,000,000 元 的 款 额 的 20%
21,739,131 元 或 以 上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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