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声明
1. 私隐政策声明
我们, 龙丰地产,承诺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方面,会完全符合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公认标准。为此,我们会确保本公司职员遵守最严格的保安及保密标准。
2. 搜集及使用个人资料
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可包括 阁下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身份证号码及在地产代理协议、临时买卖合约及租约等文件中的个人资料。我们向 阁下收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作以下用途:

(i) 就 阁下委任/将委任我们作为出售/购买/租赁/按揭申请(视乎何种情况而定)的物业/某些物业的代理而进行与该出售/购买/租赁/按揭申请的地产代理和相关工作用途;及

(ii) 在将来推广我们的地产代理服务及向 阁下发送市场上可供销售或租赁物业的宣传资料。当我们收到 阁下希望我们终止使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促销用途的通知,即会停止使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作有关用途。

(iii) 可能将相关资料转移予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或相联公司或联营公司、银行、香港按揭证券公司或财务机构办理按揭或借贷之用、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我们聘用的律师及/或信用管理公司处理你逾期欠缴的佣金或其他费用,并;及因需遵从法律规定、规管性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主管当局的命令而需转移予其他人士。

(iv) 我们把相关资讯透过不同的联络方式通知阁下,包括发送短讯/多媒体短讯、致电本人的手机或固网电话、话音系统予阁下的手机或固网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宣传单张等。

除以上所述外,未经 阁下的订明同意,我们不会使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任何其他用途,除非有关使用为法律所规定。
3. 保留期间
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将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及其附属法例,地产代理监管局不时发出的指引,或就有关个人资料或载有有关个人资料的文件适用的法例及规例保留。

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有关防止洗黑钱措施的执业通告,我们会保留地产代理协议、睇楼纸或类似的协议五年,由签订临时买卖合约起计。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我们会备存(i)所有住宅物业放盘的纪录,及所有就住宅物业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文本,自收到有关放盘或订立有关地产代理协议(视属何情况而定)起计为期三年;及(ii)就收取的任何款项向客户发出的收据副本及将有关款项存入《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认可机构开立的信托户口的存款收据副本,在有关收据发出后,将有关收据的副本保留三年。
4. 保安
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限於由有需要使用该等资料作上述第2段的用途,并且在适当处理该等资料及遵守保密规定方面曾接受训练的员工查阅。
5. 查阅及改正
若 阁下要求查阅及/或改正我们持有关於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致电2673 5661或致函龙丰地产客户服务部提出有关要求,地址为新界上水巡抚街17号地下A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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