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司 司 长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 布 , 政 府 将 修 订《 印 花 税 条 例 》, 以 引 入 由 2012 年10 月 27 日 起 生 效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相 关 的 条 文 现 已 载 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  宪 的《 2012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内 。 待 相 关 法 例 完 成 修 订 后 , 「 买 家 印 花 税 」 适 用 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公 司 )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除 现 有 印 花 税 及 「 额 外 印 花 税」 ( 如 适 用 ) 外 , 所 有 住 宅 物 业 亦 受 限 於 划 一15 %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常见问题
问 (1)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1) : 除 非 获 豁 免 , 任 何 人 (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於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的 交 易 , 均 须  於「买 卖 协 议」 或「 售 卖 转 易 契 」上 加 盖 「 买 家 印 花 税 」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时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 即 该 人 为  物 业 的 名 义 及 实 益 拥 有 人 ) 则 除 外 。

问 (2) : 由 谁 人 支 付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2) : 买 方 或 承 让 人 须 负 上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的 法 律 责 任 。

问 (3) : 如 何 计 算 「 买 家 印 花 税 」 ? 有 关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
答 (3) :

「 买 家 印 花 税 」 是 按 物 业 交 易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物 业 市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 以 15 % 的 税 率 计 算 。


问 (4) : 对 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 前 已 签 订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但 在 该 日 后 才 签 署 买 卖 合 约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的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买 家 印 花 税 」 是 否 适 用 ?
答 (4) : 就 「 买 家 印 花 税 」 而 言 ,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是 一 份 「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 由 於 该 名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 前 已 订 立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他 会 被 视 为 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 前 已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 因 此 , 他 无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问 (5) : 如 何 判 断 某 人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答 (5) :

凡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均 有 资 格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第 177 章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就 「 买 家 印 花 税 」 而 言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主 要 包 括 持 有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的 人 士 , 亦 包 括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第 177A 章 ) 第 25(e) 条 无 须 申 请 发 给 或 换 领 身 分 证 的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或 体 弱 的 人 , 而 该 等 人 士 如 申 请 发 给 或 换 领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 便 有 权 获 发 该 证 。


 
问 (6) : 若 有 限 公 司 的 所 有 股 东 和 董 事 均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是 否 可 获 豁 免 徵 收 「 买 家 印 花 税 」?
答 (6) : 所 有 有 限 公 司 , 不 论 其 股 东 和 董 事 的 居 民 身 分 ,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 均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问 (7) : 一 位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信 托 受 托 人 身 分 为另 一 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是 否 须 缴 交「 买 家 印 花 税 」?
答 (7) :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信 托 受 托 人 身 分 替 另 一 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签 署 一 份 买 卖 协 议 , 须 缴 交「 买 家 印 花 税 」 , 除 非 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属 未 成 年 或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士。

问 (8) : 为 购 入 服 务 式 住 宅 所 签 立 的 文 书 是 否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答 (8) : 就 印 花 税 而 言 , 「 住 宅 物 业 」 及 「 非 住 宅 物 业 」 的 分 类 是 按 照 批 准 用 途 而 非 实 际 用 途 或 给 予 物 业 的 标 签 或 描 述 而 定 。 除 非 有 文 件 ( 例 如 政 府 租 契 或 占 用 许 可 证 等 ) 证 明 该 物 业 不 可 作 住 宅 用 途 , 否 则 , 所 有 由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作 为 买 家 购 入 物 业 所 签 立 的 文 书 均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问 (9) : 在 甚 么 情 况 下 「 买 家 印 花 税 」 可 获 豁 免 ?
答 (9) : 《2012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建 议 符 合下 列 情 况 的 交 易 , 可 获 豁 免 徵 收「 买 家 印 花 税 」:
(i)
由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近 亲 ( 即 配 偶 、 父 母 、子 女、兄 弟或  姊 妹 ) 联 名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而 各 人 均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ii)
 转 让 住 宅 物 业 予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近 亲 , 或 予 多 於 一 名 近 亲 , 而 其 中 一 人 或 以 上 属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各 人 均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
(iii)
提 名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近 亲 接 受 住 宅 物 业 权 益 而 各 人 均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
(iv)
在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的 「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或 「 售 卖 转 易 契 」 上 增 加 / 删 除 原 有 买 家 的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近 亲 的 名 字 而 各 人  均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v)
由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的 住 宅 物 业 取 得 或 转 让 。 该 等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包 括 不 论 是 否 属 《 税 务 条 例 》 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取 得 的 止 赎 令 ;
(vi)
属 《 税 务 条 例 》 ( 第 112 章 ) 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 或 该 承 按 人 委 任 的 接 管 人 , 透 过 转 易 契 取 得 或 获 转 让 已 承 按 的 住 宅 物 业 ;

 

(vii)
法 人 团 体 从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 或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之 间 进 行 住 宅 物 业 转 让 ;
(viii)
因 原 有 的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已 由 市 区 重 建 局 因 进 行 市 区 重 建 计 划 购 买 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或 根 据 《 收 回 土 地 条 例 》 ( 第 124 章 ) 被 收 回 或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4A条 藉 协 议 购 买 , 或 依 据 由 土 地 审 裁 处 根 据 《 土 地 (为 重 新 发 展 而 强 制 售 卖) 条 例 》( 第 545 章 ) 作 出 的 售 卖 令 已 出 售 , 而 取 得 的 另 一 个 替 代 住 宅 物 业 ;
(ix)
把 住 宅 物 业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政 府 ; 及
(x)

馈 赠 住 宅 物 业 予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慈 善 机 构 。


问 (10) : 如 果 住 宅 物 业 由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其 属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共 同 购 入, 是 否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10) : 由 一 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近 亲 ( 即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或 姊 妹 ) 共 同 购 入 的 住 宅 物 业 , 而 各 人 均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无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问 (11) : 就 印 花 税 而 言 , 外 父 / 外 母 是 否 被 视 为 近 亲 ?
答 (11) : 就 印 花 税 而 言 , 外 父 / 外 母 不 会 被 视 为 近 亲 。

问 (12) : 如 果 住 宅 物 业 由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另 一 位 属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共 同 购 入 , 而 该 两 名 人 士 并 非 近 亲 , 是 否 只 须 就 楼 价 的 一 半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12) : 如 果 住 宅 物 业 由 一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一 名 非 近 亲 的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联 权 或 分 权 方 式 共 同 购 入, 不 论 该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占 物 业 的 业 权 比 例 , 均 须 就 该 物 业 的 总 购 入 价 或 价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问 (13) : 甲 先 生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在 2012年 10 月 15 日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其 后 , 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签 订 的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中 加 入 乙 女 士 的 名 字 ( 乙 女 士 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也 不 是 甲 先 生 的 近 亲 ) , 甲 先 生 和 乙 女 士 是 否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13) : 在 上 述 例 子 , 乙 女 士 会 被 视 为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从 甲 先 生 购 入 部 分 的 业 权 。 由 於 乙 女 士 并 非 甲 先 生 的 近 亲 , 该 项 交 易 不 可 获 豁 免 「 买 家 印 花 税 」 。 不 论 乙 女 士 所 占 物 业 的 业 权 多 寡 , 均 须 就 该 物 业 的 总 购 入 价 或 价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问 (14) : 甲 先 生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 签 署 「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购 入 一 所 住 宅 物 业 。 其 后 ,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签 立 的 转 易 契 中 加 入 乙 女 士 的 名 字 ( 乙 女 士 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也 不 是 甲 先 生 的 近 亲 ) ,甲 先 生 和 乙 女 士 是 否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14) : 在 上 述 例 子 , 乙 女 士 会 被 视 为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从 甲 先 生 购 入 部 分 的 业 权 。 由 於 乙 女 士 并 非 甲 先 生 的 近 亲 , 该 项 交 易 不 可 获 豁 免 「 买 家 印 花 税 」 。 不 论 乙 女 士 所 占 物 业 的 业 权 多 寡 , 均 须 就 该 物 业 的 总 购 入 价 或 价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问 (15) : 甲 先 生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购 入 一 所 住 宅 物 业 。 其 后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 他 提 名 乙 先 生 ( 乙 先 生 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也 不 是 甲 先 生 的 近 亲 ) 签 署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 乙 先 生 是 否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15) : 在 上 述 例 子 , 乙 先 生 会 被 视 为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从 甲 先 生 购 入 业 权 。 由 於 乙 先 生 并 非 甲 先 生 的 近 亲 , 该 项 交 易 不 可 获 豁 免 「 买 家 印 花 税 」 。 乙 先 生 须 就 该 项 物 业 交 易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问 (16) : 如 果 一 位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2012 年 10 月27 日 或 以 后 由 一 位 已 故 人 士 承 继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他 是 否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16) : 该 名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无 须 缴 纳 「 买 家 印 花 税 」 。 从 离 世 者 遗 产 中 继 承 或 根 据 生 存 者 取 得 权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无 须 缴 纳 印 花 税 。

问 (17) : 政 府 批 地 合 约 / 租 契 是 否 须 徵 收 「 买 家 印 花 税 」?
答 (17) : 所 有 政 府 批 地 合 约 ( 包 括 透 过 政 府 卖 地 批 出 的 合 约 ) 及 所 有 政 府 租 契 , 均 按 照 《 印 花 税 条 例 》第 39(c) 条 的 规 定 , 无 须 予 以 徵 收 印 花 税 。「 印 花 税 」 现 时 的 定 义 包 括 从 价 印 花 税 及 「 额 外 印 花 税」 。 待 有 关 法 例 通 过 后 , 「 印 花 税 」 的 定 义 将 涵 盖 建 议 由 2012 年 10 月 27 日 起 生 效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问 (18) :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收 购 住 宅 物 业 作 重 建 用途 是 否 享 有 宽 免 ?
答 (18) :

宽 免 的 方 式 是 退 还 已 缴 付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 如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该 人 在 重 建 项 目 完 成 时 (获 发 出 占 用 许 可 证 或 整 个 重 建 项 目 的 首 张 占 用 许 可 证) ,可 向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a)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包 含 一 个 地 段 , 或 构 成 一 个 地 段 的 部 分  , 该 人 在 该 地 段 建 造 一 座 或 多 於 一 座 新 的 建 筑 物 ( 不 论 是 否 住 宅 物 业 ) , 并 在 以 下 限 期 内 建 成 (以 较 迟 届 满 者 为 准):
  (i)

 

在 该 人 成 为 该 地 段 的 拥 有 人 或 该 等 地 段 中 的 最 后 一 个 的 拥 有 人 后 的 6 年 ;或
  (ii)

 

该 地 段 或 该 等 地 段 是 土 地 审 裁 处 作 出 的 一 项 或 多 於 一 项 售 卖 令 的 标 的, 在 土 地 审 裁 处 容 许 的 额 外 限 期 ; 或
  (iii)

 

在 首 项 修 改 地 段 租 契 的 文 书 日 期 后 的 6 年 。
(b)

如 申 请 人 成 为 地 段 的 拥 有 人 后 , 获 政 府 据 之 批 出 的 新 地 段 , 并 在 新 地 段 批 予 申 请 人 后 的 6 年 内 完 成 建 造 新 建 筑 物 。

如 物 业 其 后 已 由 该 人 (为 一 法 人 团 体) 转 让 予 其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后 者 亦 可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申 请 退 还 由 前 者 缴 交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


问 (19) : 多 家 公 司 购 入 位 於 同 一 地 段 上 的 住 宅 物 业 , 然 后 转 让 予 另 一 公 司 作 为 重 建 用 途 , 所 缴 交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是 否 可 获 退 还 ?
答 (19) :

如 该 等 公 司 与 该 承 让 人 没 有 关 系 ,前 者 所 缴 交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不 可 获 退 还 。 另 外 , 该 承 让 人 从 该 等 公 司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时 , 须缴 付 「 买 家 印 花 税 」 。 如 该 承 让 人 在 成 为 地 段 拥 有 人 的 6 年 内 完 成 重 建 项 目, 它 可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如 该 等 公 司 与 该 承 让 人 为 符 合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45 条 下 所 指 的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可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45 条 申 请 豁 免 在 转 让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应 缴 交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  如 该 承 让 人 在 成 为 地 段 拥 有 人 的 6 年 内 完 成 重 建 项 目 , 亦 可 申 请 退 还 由 该 等 公 司 先 前 缴 付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问 (20) : 多 家 公 司 共 同 购 入 位 於 同 一 地 段 上 的 住 宅 物 业 作 为 重 建 用 途 , 所 缴 交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是 否 可 获 退 还 ?
答 (20) : 该 等 公 司 作 为 地 段 的 联 权 拥 有 人 , 如 在 成 为 地 段 拥 有 人 的 6 年 内 完 成 重 建 项 目 , 可 分 别 申  请 退 还 由 该 等 公 司 各 自 於 购 入 不 同 住 宅 物 业 时 所 缴 付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问 (21) : 一 份 作 为 交 换 不 同 住 宅 物 业 的 文 书 是 否 须 徵 收 「 买 家 印 花 税 」?
答 (21) : 如 果 在 有 关 协 议 下 ,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其 住 宅 物 业 换 取 另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并 须 支 付 对 方相 等 於 二 个 物 业 的 差 价 的 款 额 ( 为 达 到 相 等 价 值 而 付 出 的 代 价), 该 交 换 协 议 须 根 据 该 款 额 徵 收 「 买 家 印 花 税 」 , 而 该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会 被 视 为 买 方 。

问 (22) : 一 份 作 为 交 换 住 宅 物 业 与 非 住 宅 物 业 的 文 书 是 否 须 徵 收 「 买 家 印 花 税 」?
答 (22) : 如 果 在 有 关 协 议 下 ,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其 非 住 宅 物 业 换 取 另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该 交 换 协 议 须 根 据 住 宅 物 业 的 价 值 徵 收 「 买 家 印 花 税 」,而 该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会 被 视 为 买 方。

问 (23) : 「 买 家 印 花 税 」 在 何 时 缴 交 ?
答 (23) : 「 买 家 印 花 税 」 须 在 该 有 关 须 予 徵 税 的 文 书 签 立 日 期 后 30 天 内 缴 交 。 如 加 盖 印 花 日 期 较 经 修 订 的 《 印 花 税 条 例 》 宪 日 期 为 早 , 「 买 家 印 花 税 」 则 须 在 修 订 条 例  宪 之 后 的 30 天 内 缴 交 。

问 (24) :

如 在 缴 纳 了 「 买 家 印 花 税」 后 取 消 了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 可 否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

答 (24) :

如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 非 因 进 一 步 转 售 , 例 如 「 摸 货 」 或 提 名 另 一 买 家 ) , 买 方 可 於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后 2 年 内 ,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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