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司 司 长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 布 , 政 府 将 修 订《 印 花 税 条 例 》, 以 引 入 由 2012 年10 月 27 日 起 生 效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相 关 的 条 文 现 已 载 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宪 的《 2012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内 。 待 相 关 法 例 完 成 修 订 后 , 「 买 家 印 花 税 」 适 用 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公 司 )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除 现 有 印 花 税 及 「 额 外 印 花 税」 ( 如 适 用 ) 外 , 所 有 住 宅 物 业 亦 受 限 於 划 一15 %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 买 家 印 花 税 」 是 按 物 业 交 易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物 业 市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 以 15 % 的 税 率 计 算 。
凡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均 有 资 格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第 177 章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就 「 买 家 印 花 税 」 而 言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主 要 包 括 持 有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的 人 士 , 亦 包 括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第 177A 章 ) 第 25(e) 条 无 须 申 请 发 给 或 换 领 身 分 证 的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或 体 弱 的 人 , 而 该 等 人 士 如 申 请 发 给 或 换 领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 便 有 权 获 发 该 证 。
馈 赠 住 宅 物 业 予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慈 善 机 构 。
宽 免 的 方 式 是 退 还 已 缴 付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 如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该 人 在 重 建 项 目 完 成 时 (获 发 出 占 用 许 可 证 或 整 个 重 建 项 目 的 首 张 占 用 许 可 证) ,可 向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如 申 请 人 成 为 地 段 的 拥 有 人 后 , 获 政 府 据 之 批 出 的 新 地 段 , 并 在 新 地 段 批 予 申 请 人 后 的 6 年 内 完 成 建 造 新 建 筑 物 。
如 物 业 其 后 已 由 该 人 (为 一 法 人 团 体) 转 让 予 其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后 者 亦 可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申 请 退 还 由 前 者 缴 交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
如 该 等 公 司 与 该 承 让 人 没 有 关 系 ,前 者 所 缴 交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不 可 获 退 还 。 另 外 , 该 承 让 人 从 该 等 公 司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时 , 须缴 付 「 买 家 印 花 税 」 。 如 该 承 让 人 在 成 为 地 段 拥 有 人 的 6 年 内 完 成 重 建 项 目, 它 可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交 的「 买 家 印 花 税 」。
如 在 缴 纳 了 「 买 家 印 花 税」 后 取 消 了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 可 否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
如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 非 因 进 一 步 转 售 , 例 如 「 摸 货 」 或 提 名 另 一 买 家 ) , 买 方 可 於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后 2 年 内 ,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